一是完善了抽蓄电价形成机制。明确以政府定价方式形成容量电价,制订了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核定办法,按照经营期定价方法核定容量电价,并随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同步调整。以竞争方式形成电量电价,明确有电力现货时的电量电价按现货市场价格及规则结算,无现货市场的区域鼓励采用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形成电量电价。
二是明确了抽蓄成本疏导机制。明确将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纳入输配电价回收,并考虑了在特定电源与电力系统间分摊等应用场景,明确抽水电量产生的损耗在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考虑。解决了电费“如何疏导”的问题。
三是强化了与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的衔接。适时降低容量电价覆盖设计容量比例的调整机制,以鼓励剩余容量进入市场。构建辅助服务和电量电价相关收益分享机制,收益的20%留存给抽蓄电站分享,推动抽水蓄能电站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。
四是设计节约财务费用可用于核价的激励性措施。对于抽蓄电站投建中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部分,按50%比例在用户和抽蓄电站之间分享。
五是加强抽蓄电价执行的监管。要求电网企业单独归集和反映抽水蓄能电价结算信息,并按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;对于可用率不达标的抽蓄电站,适当降低下一周期核定电价。
六是促进社会资本参与抽蓄建设的积极性。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、实施“三公”调度、严格执行两部制电价政策、及时结算电费等方式,明确经营期内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按6.5%核定,对社会资本参与到抽水蓄能投资建设起到鼓励作用。(王备)